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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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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海关稽查

Customs inspection









一、海关稽查知识


1.什么是海关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的目的?

海关稽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3.海关对哪些企业开展稽查?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4.海关稽查有哪些种类?

分为专项稽查和常规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单位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



5.海关实施稽查时拥有哪些职权和义务?

职权:

1.查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货物;询问有关人员。

2.查封、扣押进出口货物和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4.其他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义务:

1.出示稽查证件。

2.依法回避。

3.保守商业秘密。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6.面对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如下:

权利:

1.申请海关稽查人员回避。

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3.检举、控告。

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义务:

1.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7.海关实施稽查会通知企业吗?

分两种情况:

(1)通知稽查: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不经事先通知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8.企业如何知道稽查结果?

海关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海关将根据稽查情况和企业反馈意见,最终形成《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二、企业问答

您好!请问什么是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那主动披露制度会给我们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呢?

一是主动披露制度为企业实现自我纠错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是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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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政策30问答

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

1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STZC-01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STZC-02

3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STZC-03

4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STZC-04

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STZC-05

6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STZC-06

7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STZC-07

8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STZC-08

9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STZC-09

10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STZC-10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需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2、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3、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4、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5、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26、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7、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8、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2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如何操作?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30、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前,应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结清税款申请。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对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处理,待结清税款完成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凭着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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